民间借贷利息预先扣除如何处理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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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中与先扣除利息的处理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扣除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借款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等等。
贷款人的义务如下:
1、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等等。
借款人的义务如下:
1、提供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借款合同
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后成立。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三、国家法律欠钱怎么规定的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借款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如下: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等等。
贷款人的义务如下:
1、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等等。
借款人的义务如下:
1、提供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二、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借款合同
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时后成立。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即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三、国家法律欠钱怎么规定的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