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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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办园人员提交申请报告,上交相关材料(办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办园资金,办园地址,房产证明等)到市镇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派人员到实地考查,对办园条件,设施、师资力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证明。 2、办园人持中心小学证明到市(镇)消防大队,经消防大队检查合格,办理消防合格证。 3、办园人持中心小学证明到市(镇)防疫站,经卫生防疫检查合格,办理卫生防疫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4、三证下发后,由中心小学提交书面报告,带好三证复印件,到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办理幼儿园许可证。 5、凭幼儿园许可证到市(镇)民政局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办园人员提交申请报告,上交相关材料(办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办园资金,办园地址,房产证明等)到市镇中心小学。中心小学派人员到实地考查,对办园条件,设施、师资力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开具证明。 2、办园人持中心小学证明到市(镇)消防大队,经消防大队检查合格,办理消防合格证。 3、办园人持中心小学证明到市(镇)防疫站,经卫生防疫检查合格,办理卫生防疫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4、三证下发后,由中心小学提交书面报告,带好三证复印件,到教育体育局教育股办理幼儿园许可证。 5、凭幼儿园许可证到市(镇)民政局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