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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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劳务公司有关的经营范围一般有:劳务咨询、劳务派遣、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依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特定限制。
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的材料:
新申请劳务派遣许可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为: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B);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3、营业执照(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筹备中的公司);
4、公司章程;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筹备中的公司)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10、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1、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属于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故筹建中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的实收资本要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注册资本一致。已成立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要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提供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从事辅助性、替代性或者临时性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需要的材料:
新申请劳务派遣许可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申请人,只提供复印件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字。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为: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B);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3、营业执照(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筹备中的公司);
4、公司章程;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筹备中的公司)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已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有劳务派遣);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10、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1、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的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属于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故筹建中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的实收资本要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注册资本一致。已成立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要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是指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不低于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提供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从事辅助性、替代性或者临时性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