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贷给赌博的人会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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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
1、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张某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赌博罪。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为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再次,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张某为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严重败坏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对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提供资金的行为加剧了赌博的危害性属于赌博罪的帮助行为。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21
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
1、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张某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赌博罪。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为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再次,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张某为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严重败坏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对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提供资金的行为加剧了赌博的危害性属于赌博罪的帮助行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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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定性为赌博罪
以张某为例
(一)张某的行为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1、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该条文可以得知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是非法经营罪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的三个必要条件。
首先,对于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刑法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定发放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一些判决,其判决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办法》本意应当是追究那些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未经其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张某向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高利贷不需要、不应当也不可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所以不属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2、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贯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基本原则,各个法律条文之间也均能体现出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原则。从量刑上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最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类似的第一百七十五条的高利转贷罪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从法定刑上来说,非法经营罪一般重于高利转贷罪。但社会危害性后者显然高于前者,但后者的法定刑却轻于前者属于罪刑不均衡,给刑事司法带来困扰。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不可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因此,不宜将张某发放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赌博罪
1、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张某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赌博罪。其次,从主观方面来看,张某为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再次,从侵犯的客体来看,张某为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严重败坏了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张某对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提供资金的行为加剧了赌博的危害性属于赌博罪的帮助行为。
3、张某对赌博人员发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张某应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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