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什么规定

唐玉蓉
2022-10-24 · 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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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1、要改进调查研究。按照求真、深入的原则开展调研。到基层调研要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多同职工座谈,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职工意见多的地方去。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请警车开道,不在地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2、要精简会议活动。按照简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组织并尽量减少各类会议活动,精简参会人员,节约会议开支。以集团名义召开的全系统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集团综合办公室统筹安排。各市公司召开的全系统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需尽量精简、压缩。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一般不安排合影。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全系统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在不涉密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的可直接开到基层。要控制会议规模、简化会议形式,会场布置要因地制宜、精简节约。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议原则上使用纸质文件袋,不配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3、要精简文件简报。按照逐步精简、切实管用的原则进行公文管理。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的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集团公司文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层层转发或照搬照抄。下发文件,能以集团各部室名义发文的,不以集团党委、集团行政名义发文。由各部室发文或部室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由集团党委、集团行政印发或转发。各单位不得多头报文,向各级党、政请示报告工作时,属于党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名义报送;属于行政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行政名义报送。除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个人名义向上级报送公文;文件要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简报要重点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反映。要规范文件、简报的报送程序、格式和份数,加强审核把关,提高运转效率。要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应用,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的网络传输和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缩短流转时间,确保办理效率。4、要规范走访慰问和外出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走访慰问和外出要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合理安排走访慰问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集团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安排住宿和用餐。不得超标准乘坐头等舱、软卧和软席。从严控制出国考察。确需出国考察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5、要改进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各种会议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决定是否报道。出席一般性会议活动不作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进一步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要突出工作和基层新闻的报道。由集团宣传部、新闻中心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除集团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代表集团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6、要提高文件处理效率。按照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优化工作程序,缩短流转时间,实行限时办结制。原则上,上级来文及部署的工作,要责成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并答复;基层上报的一般性文件及事项,符合国家和集团相关政策规定的,从收到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比较重要的文件和事项,国家和集团没有明确政策规定,需要调研、咨询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特别重要的事项,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2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高效率,特事特办,注重结果。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效能监察室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未能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办结或作出明确答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7、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各单位均要制定公务接待标准,坚决杜绝公款浪费现象。公务接待均应安排在员工餐厅、自营酒店(招待所)或中低档定点饭店。参加会议和到基层调研需住宿的,集团领导住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住标间。要加强预算控制,所有接待工作均要做到事前报送预算,事中严格控制,事后对照检查,超出预算的部分不得报销。逐步建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长效机制,形成勤俭办一切事情的良好风气。8、要严格公务用车管理。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配车,不得未经集团审批自行购车。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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