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当兵学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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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学校有征兵办,前往办理即可,证明一般如下格式: 某某武装部(征兵办): 某某同志系我校 同学,今年夏季应届毕业积极相应政府号召服兵役。该同志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表现一贯良好。 特此证明 某某学校(盖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大学新生入伍和大学在校生入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在于:大学新生入伍时,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大学在校生入伍时,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高考完就去还不算,必须办理完入学登记,然后再入伍才算是以大学生的身份入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学校有征兵办,前往办理即可,证明一般如下格式: 某某武装部(征兵办): 某某同志系我校 同学,今年夏季应届毕业积极相应政府号召服兵役。该同志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尊重老师,团结同学,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表现一贯良好。 特此证明 某某学校(盖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大学新生入伍和大学在校生入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别在于:大学新生入伍时,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大学在校生入伍时,保留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高考完就去还不算,必须办理完入学登记,然后再入伍才算是以大学生的身份入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