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的五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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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标的物的选择(包括质量、型号、产地或价格等),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中,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无特殊约定,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届满,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或折价归承租人所有。
按照最简单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也存在两个合同和三方法律关系,它兼有融资和融物的特征,故而从法律的角度讲与租赁在概念上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也明示了其区别。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4
概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的五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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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五个不同特征如下: 1. **目的不同**。经营租赁主要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的短期或临时需求;而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融资,承租人有明显的购置资产意图。 2. **风险和报酬不同**。在经营租赁期内,资产的风险与报酬归出租人所有;而在融资租赁期内,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人需承担相应的保险、折旧、维修等费用,视同自有资产。 3. **权利不同**。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选择续租,但没有廉价购买资产的特殊权利或续租、廉价购买的选择权;而融资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廉价购买该项资产,或以优惠的租金延长租期。 4. **合同灵活性不同**。经营租赁合同较为灵活,可随时协商变更;而融资租赁合同较为固定,不易变更。 5. **出租人责任不同**。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需承担租赁期内资产的维护和保养责任;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需承担该责任。
4) 租约不同 * 经营租赁:可签订租约,也可不签订租约;可因一方的要求而随时取消。 * 融资租赁:租约一般不可取消;新的租约不可取消。 (5) 租期不同 * 经营租赁:租期远远短于资产有效使用年限。 * 融资租赁:主要目的是为了融资,租期一般为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几乎只需通过一次出租,就可收回在租赁资产上的全部投资。
出租人: 按照承租人对标的物的选择(包括质量、型号、产地或价格等),向出卖人出资购买租赁物并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中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若无特殊约定,由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合同届满,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或折价归承租人所有。 按照最简单的融资租赁合同,其中也存在两个合同和三方法律关系,它兼有融资和融物的特征,故而从法律的角度讲与租赁在概念上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也明示了其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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