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套路贷,可以把那个钱拿过来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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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用哦!亲亲。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9
套路贷,可以把那个钱拿过来用吗
不可以用哦!亲亲。
依法追缴,予以没收。
套路贷的本金是犯罪工具应该没收。
案例1: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伙同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御景园1号楼×北京国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与被害人闫某1(男,36岁,北京市人)签订借款协议,通过制造虚假流水、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将实际借款146.5万元的债务,在闫某1已经还款65.25万元的情况下垒高至375万元,虚增200余万元,并通过胁迫闫某1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强行挤占、入住闫某1和家人居住生活的房屋长达一年有余等方式索取虚高“债务”。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伙同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御景园1号楼×北京国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假借民间借贷为名,与被害人于某(男,49岁,吉林省人)签订借款协议,通过制造虚假流水等方式,胁迫于某签署欠条,恶意垒高债务,共向于某索取48.76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66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退赔被害人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一万七千六百元。五、在案之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及冻结涉案银行卡,查扣的涉案财物之变价款,用于执行上述第四项判罚。六、依法追缴闫某1钱款人民币八十一万二千五百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