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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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亲,您要理解的是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吗。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8
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理解
亲亲,您要理解的是第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吗。
亲亲,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善意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不得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只能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由于获得双重赔付,超出其实际损失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保险公司。由于法律保护善意第三者的权利,保险人不再享有对该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只能向双倍得利的被保险人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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