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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虐童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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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行为人虐待幼童的行为能否构成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我国司法实务普遍排除仅造成轻微伤的伤害行为对于本条之适用,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行为人只有造成被害人肢体、容貌损害,听觉、视觉等器官功能部分障碍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才能适用本罪。如果行为人存在强揪、指掐、掌掴或推搡等行为,但未致被害幼童轻伤以上结果,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2-22
幼儿园虐童案件争议焦点是什么
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行为人虐待幼童的行为能否构成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我国司法实务普遍排除仅造成轻微伤的伤害行为对于本条之适用,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行为人只有造成被害人肢体、容貌损害,听觉、视觉等器官功能部分障碍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才能适用本罪。如果行为人存在强揪、指掐、掌掴或推搡等行为,但未致被害幼童轻伤以上结果,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焦点之二在于:行为人虐待儿童的行为能否构成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行为人如果采用伤害、殴打等暴力侮辱的方式,或是逼迫幼童裸露等非暴力侮辱的方式致幼童颜面难堪或名誉受损,则可能成立本罪。但本罪要求侮辱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即行为必须发生于可由不特定人知悉、进入的场所。而虐待幼童案件多发生在幼儿园、托幼所等不为外人进入的封闭场所,一般认为不能构成本罪。
争议焦点之三在于:行为人虐待儿童的行为能否构成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否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具体行为类型。行为人直接对他人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此处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成立本罪。但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旨在保护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针对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一般社会交往中的个人身体安全,而对于发生在已形成特定关系的私人场所中的殴打行为,一般不能适用本条。
可否再具体展开说说呀
幼儿园老师拿针扎幼儿被拘留
刚刚就是已经展开了
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行为人虐待幼童的行为能否构成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我国司法实务普遍排除仅造成轻微伤的伤害行为对于本条之适用,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行为人只有造成被害人肢体、容貌损害,听觉、视觉等器官功能部分障碍以及其他对人体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才能适用本罪。如果行为人存在强揪、指掐、掌掴或推搡等行为,但未致被害幼童轻伤以上结果,一般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关系分析呐
减少“虐待幼童”发生,保障幼童健康成长是一个关乎各方责任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监管部门——教育机构——幼教人员——幼童家属——被害幼童”等多个不同的主体。“携程亲子园事件”仍处于调查之中,但对于幼童权益的保障却始终是重要的社会难题,社会各界宜应注重厘清责任,落实相关规定,完善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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