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怎么报销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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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小孩医疗保险报销流程:生小孩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个人不需缴纳任何保险费。相应地,在申请生小孩医疗保险报销时,也需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服务人员代为申报。当参保的女职工在怀孕、流产或计划生育前,需将情况报与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或所在地方的劳动保障服务部门,再由他们携带职工的申报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生小孩医疗保险窗口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该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等。
资格审核: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生育部门在接到职工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工作人员递交的申报受理材料后,需尽快进行前台资格和资料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发放受理回执单,并签发医疗证;若没有通过,则发放不受理回执单。待遇核定和结算:若收到受理回执单,在女职工产假开始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报销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生小孩医疗保险窗口,去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报销材料包括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生育医疗证、生育医疗申领表、医药费申请单、手术费申请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以及妇职工的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病历等原始材料。社会保险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待遇重核,并核算最终的报销数据。待遇划拨: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对报销材料的审核通过后,会核算出需支付给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无异议,社会保险中心将把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划拨到参保女职工的帐户中。参保女职工在收到社会保险中心的通知后,即可进行生小孩医疗保险待遇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资格审核: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生育部门在接到职工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工作人员递交的申报受理材料后,需尽快进行前台资格和资料审核。若审核通过,则发放受理回执单,并签发医疗证;若没有通过,则发放不受理回执单。待遇核定和结算:若收到受理回执单,在女职工产假开始后一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报销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生小孩医疗保险窗口,去办理生育保险报销。报销材料包括计划生育证明、出生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生育医疗证、生育医疗申领表、医药费申请单、手术费申请单、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以及妇职工的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病历等原始材料。社会保险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待遇重核,并核算最终的报销数据。待遇划拨:当地社会保险中心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对报销材料的审核通过后,会核算出需支付给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如果无异议,社会保险中心将把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划拨到参保女职工的帐户中。参保女职工在收到社会保险中心的通知后,即可进行生小孩医疗保险待遇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