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教育中是否可以打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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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教育子女时,不可以打孩子。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也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怎样教育子女,每一位父母都有自己的认识和方法,即使是父、母两个人也有很多的时候达不到高度统一的程度。
若说教育子女时,父母可以适当地打孩子吗?虽然加了“适当”二字,也未必会得到一致的回答。
我们的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让一些所谓的专家,几乎给带偏完了。赏识教育让老师对学生别说打不得,也批评不得,甚至老师要顺着学生的意思走,看学生的脸色行事,逼得老师几乎无路可走。虽然是一些无中生有的事,如果不是真相的浮出,恐怕老师就是被冤枉了,也无处喊。所以无论持何种教育思想的教师,都得收起“锋芒”,小心翼翼地与学生、家长“共事”。家庭教育,则在专家们思想的影响下,以及钱袋子鼓起来的原因,对孩子娇生惯养,无论孩子怎样做,都是对的,都是值得欣赏和骄傲,自己舍不得下手,更容不得别人教育。所以小小年纪的孩子,稍有不顺,摔东西是常事,打骂父母的也时有发生,而父母非但不知道孩子应该“狠狠”地教育了,而是把原因、过错归咎于自己,看着被孩子打骂而“坦然接受”的父母,既可怜又可恨!
平时教育孩子,可以采取很多方式方法,但是当孩子在是非善恶不分的时候,在犯了错误的时候,尤其是知错不改的时候,父母对孩子再进行口头教育没有效果、没有意义的时候,对孩子进行打骂,是没有必要的。
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若说教育子女时,父母可以适当地打孩子吗?虽然加了“适当”二字,也未必会得到一致的回答。
我们的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让一些所谓的专家,几乎给带偏完了。赏识教育让老师对学生别说打不得,也批评不得,甚至老师要顺着学生的意思走,看学生的脸色行事,逼得老师几乎无路可走。虽然是一些无中生有的事,如果不是真相的浮出,恐怕老师就是被冤枉了,也无处喊。所以无论持何种教育思想的教师,都得收起“锋芒”,小心翼翼地与学生、家长“共事”。家庭教育,则在专家们思想的影响下,以及钱袋子鼓起来的原因,对孩子娇生惯养,无论孩子怎样做,都是对的,都是值得欣赏和骄傲,自己舍不得下手,更容不得别人教育。所以小小年纪的孩子,稍有不顺,摔东西是常事,打骂父母的也时有发生,而父母非但不知道孩子应该“狠狠”地教育了,而是把原因、过错归咎于自己,看着被孩子打骂而“坦然接受”的父母,既可怜又可恨!
平时教育孩子,可以采取很多方式方法,但是当孩子在是非善恶不分的时候,在犯了错误的时候,尤其是知错不改的时候,父母对孩子再进行口头教育没有效果、没有意义的时候,对孩子进行打骂,是没有必要的。
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