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跨省异地就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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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吉林省人社厅按照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推进相关工作。 吉林省在实现省内跨市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率先实现“首批”接入国家异地结 算平台,目前已与23个省份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后,可以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直接结算。
目前,在吉林省外居住、取得居住地户籍(居住证)的员工医保参保退休人员,或在职 长期驻吉林省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员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目前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可办理直接结算,今后 将按国家要求,逐步扩展到符合条件的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及转诊转院人员。取得二代 社会保障卡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即可直接结算。
异地医保报销资料:
1、社会保障卡;
2、有效身份证,例如身份证;
3、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其它所需资料。
【注】:不同地方报销资料不同,具体按照本地医保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
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吉林省人社厅按照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推进相关工作。 吉林省在实现省内跨市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基础上,率先实现“首批”接入国家异地结 算平台,目前已与23个省份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后,可以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直接结算。
目前,在吉林省外居住、取得居住地户籍(居住证)的员工医保参保退休人员,或在职 长期驻吉林省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员工医保参保人员,可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 算。目前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及长期外地工作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可办理直接结算,今后 将按国家要求,逐步扩展到符合条件的其他异地就医人员及转诊转院人员。取得二代 社会保障卡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即可直接结算。
异地医保报销资料:
1、社会保障卡;
2、有效身份证,例如身份证;
3、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费用汇总明细清单;
5、其它所需资料。
【注】:不同地方报销资料不同,具体按照本地医保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