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预防未成年犯罪

王雨昕
2023-02-17 · 刑事辩护,离婚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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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身预防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2、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3、学校预防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社会预防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一、怎样防止学校伤害事故
1、建立事前预防胜于事后处理观念
欲有效预防校园暴力行为之发生,首重建立预防观念宁可事先花一块钱、多付出一分钟,老师、学生均应有此认识。
2、运用团队力量防杜校园暴力
结合学校所有人员力量对抗校园暴力事件;加强与学校与家庭联系,以整合力量全力教导学生;并与公安、社辅、医疗、司法等部门充份联系,以应不时之需。
3、明了学生个人特性及客观环境,以收防微杜渐之效
部分学生之所以有暴力行为,必有其原因,理性、客观分析其心理、生理、社会环境等,以诊断行为成因之后,方能拟定出正确之防治校园暴力对策。
4、平日以爱心、关心管教学子,消弭暴戾之气
无论是父母、老师或是学校行政人员,对于学生之任何管教措施均应出于一片爱心,抱持悲天悯人之襟怀,善待之以恒,而且最重要者,必须让对方体验得到那份爱心与热忱。
5、使学生相关人士信赖进而配合学校管教措施
为发挥整体预防之效果,学校在教育过程中,必须获得与学生有关之人士的信赖,让他们成为教育辅导之助力而非阻力。
6、管教作为应兼顾学生自尊心
对于偏差行为学生之处分,尽量做到维护其自尊心基本要求,避免过于严重之处分与苛刻之指责,可以有效避免因无地自容愤而行凶事件发生。
7、加强被害预防教育,强化师生防卫警觉
经由普及被害预防教育灌输,使学生具备基本防范被害常识,因而校园找不到被害对象,如斯也可以避免许多因利于施暴者实施校园侵害事件,维护校园安全。
二、学校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1、重视校园暴力问题的存在,举办防范措施学习,充实老师暴力事件的处理及防范技能,并学习处理冲突、破坏与意外事件技巧。
2、建立(校内危机处理小组),并发挥其组织功能。给予警卫人员完善的设备与训练,加强校园门禁,以有效的处理暴力事件及维护校园的安全。
3、与学区警局建立(警备网)平常可取缔学校附近不良的游乐场所,减少学生受害机会,一遇紧急事件则可迅速支援。
4、推行校园伦理教育,促近师生良好关系,减少师生对立,重视师生平等的双向沟通,增进情感的交流。
5、辩别暴力倾向学生有兴趣之课外活动,引导其将过多的精力,发泄在有意义的活动中。提供多元化的成就机会,并可增加参与学校生活的动力及成就感。
6、结合校外的社会资源,如警察、心态卫生中心、家扶中心、社区义工等单位,共同进行暴力行为青少年的辅导工作。必要时予以转介服务。
7、学校生活教育与学科教育并重,并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人机关系如何面对挫折、如何处理冲突及情绪处理的课程,使青少年得以顺利的成长,建立互敬互重的态度,适应社会生活。
8、主动与家长联系,以联络本、电话、家访等方式,使家长了解青少年发展的形态,并能及早处理正常或异常青少年所发生的问题,使其在未恶化之前获得适当的辅导。
9、在经费的许可下,尽量改善环境设施,如图书馆、运动场、活动中心等,配合休闲生活教育,指导青少年从事有益身心的康乐活动。
10、学校之作为不以升学或考试成绩为判定学生好坏的标准,以免造成低成就学生的挫败,造就少数的明星学生可能会因此牺牲更多的学生。
11、学校建筑物的建造规划、夜间照明设备的架设,都应以尽量减少安全的死角为原则,并加强巡逻、装设警铃、监视器或保全设施,以减低暴力行为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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