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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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亲,很高兴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如下:违竖岩谈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余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枣灶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主旨肆颤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释义和理解本条是对原法第84条的修改。除了将起罚点由2千元提高到5万元,裂物败将罚款货值金额倍数加倍以外,还增加了对于明知从事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蚂陆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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