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的区别

姚吉志
2022-12-16 ·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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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撤回上诉只能发生在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既可以发生在一审程序中,也可以发生在二审程序中。
2、引发的效果不同,如果只有一方上诉并撤回的,二审程序终止,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将生效。如果是撤回起诉的,则在实体上双方纠纷视为没有经过法院处理。
一、如何进行诉讼
1、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上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10日。从裁判送达次日起计算。
(3)上诉状:必须递交书面上诉讼。
2、提起上诉的程序
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也允许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3、上诉的受理
(1)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2)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送二审法院。
4、上诉的撤回
当事人撤回上诉,意味着对一审法院裁判的承认;当事人撤回上诉,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
5、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报本院院长批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6、二审的效力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的裁判结果具有执行力,无论对哪方有利或不利,被判承担义务的一方必须按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的。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将副本在5日内送达被上诉人,由此时间可推算对方是否上诉,当然也可以询问一下承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并非同一天收到判决书。
如果收到上诉状,被上诉人有15天答辩期,二审答辩较一审重要,因为一审要开庭审理,当庭可以详尽发表意见,而二审由开庭审和书面审,若不交答辩状,而法院又决定书面审,则发表意见的机会就少。所以,应重视写好二审答辩状。
原审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上诉状、全部案卷、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立案后应在3个月审结判决上诉案,30日审结裁定上诉案。
二审与一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可以书面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自行判决裁定;另一个特点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当事人可以对二审合议庭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一般二审开不开庭,关键看双方对事实认定是否有意见,如果是适用法律问题,一般不开庭;事实出入较大,一般会开庭。
二审开庭与一审相同,但重点是上诉请求。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还是可以和解、调解、撤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在和解的情况下,结案有两种方式:一种经法院同意撤诉;一种制成调解书结案。
二审中,一方或双方撤诉的,应在宣判前提出,并得到法院准许。
二审中,出现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法院的做法是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可做出三种不同的判决:
①维持原判;
②发回重审;
③改判。
维持原判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适用于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它发回的情况有:
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判决。如应回避未回避。
②一审漏审诉讼未判决,二审调解不成则发回。
③必须参加的诉讼人一审未参加,二审又调解不成。
④一审判决不能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改判适用下列:
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②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证据不足,也可查清后直接改判。
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之日是生效之日,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三、自诉刑事案件有公诉人吗
自诉案件没有公诉人,公诉案件中才有公诉人,公诉人是检察院,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行起诉。自诉和公诉的区别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
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四)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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