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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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最新的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