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和决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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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与工程决算的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工程结算确定的是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价款,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2、主体不同,工程结算是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等的主体,工程决算则只有一个主体。
一、工程款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是: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
2、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
二、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
1、双方自行去调和。调和便是双方自行协议、交流、谈判处理,这关于合作基础比较好的合作伙伴,工程结算争议较小的项目,这种处理方式最好,不只效率高、也经济、友好;
2、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停处理,达到调停协议后到法院进行承认。现在有相应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调停的安排,有相对专业的调停人员,通过这些调停人员的交流和协调,能够达到调停;
3、由商事裁定机构进行裁定,一裁结局。商事裁定需要签订协议时约好由某个裁定机构依据其裁定规矩裁定,或许签订协议后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约好;
4、由法院审理进行调停或判定,法院在受理后作出判定之前能够进行调停。达到调停协议后,制作调停书,调停书与判定书具有同等效能,如果不能达到调停,法院能够依法判定。
一、工程款起诉的材料: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
3、竣工资料;
4、结算资料;
5、结算审计报告等。
二、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至;
3、工程款要合法,这也是最基本的条件,法院是不会支持违法所得的。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争议可以双方自行去调和、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停处理,达到调停协议后到法院进行承认、由商事裁定机构进行裁定、由法院审理进行调停或判定。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需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至、工程款必须合法。
三、建筑工程结算方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第二种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三种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第四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还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第五种,是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范围不同,工程结算确定的是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价款,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2、主体不同,工程结算是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等的主体,工程决算则只有一个主体。
一、工程款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的工程款是: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
2、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
二、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工程结算争议解决途径:
1、双方自行去调和。调和便是双方自行协议、交流、谈判处理,这关于合作基础比较好的合作伙伴,工程结算争议较小的项目,这种处理方式最好,不只效率高、也经济、友好;
2、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停处理,达到调停协议后到法院进行承认。现在有相应专业从事建设工程调停的安排,有相对专业的调停人员,通过这些调停人员的交流和协调,能够达到调停;
3、由商事裁定机构进行裁定,一裁结局。商事裁定需要签订协议时约好由某个裁定机构依据其裁定规矩裁定,或许签订协议后通过补充协议方式约好;
4、由法院审理进行调停或判定,法院在受理后作出判定之前能够进行调停。达到调停协议后,制作调停书,调停书与判定书具有同等效能,如果不能达到调停,法院能够依法判定。
一、工程款起诉的材料:
1、招投标文件;
2、施工合同;
3、竣工资料;
4、结算资料;
5、结算审计报告等。
二、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
1、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2、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至;
3、工程款要合法,这也是最基本的条件,法院是不会支持违法所得的。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争议可以双方自行去调和、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调停处理,达到调停协议后到法院进行承认、由商事裁定机构进行裁定、由法院审理进行调停或判定。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条件需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合同价款的支付期限已经届至、工程款必须合法。
三、建筑工程结算方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第二种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三种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第四种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还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第五种,是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