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产权性质是什么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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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按照房屋产权性质的划分主要区别是土地的由来,主要可分为私产平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类型。另外,根据国家住房相关政策的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胞房产、涉外房产和其他房产8大类。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现行房产测绘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总共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第二类: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类: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四类: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五类: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六类:港、澳、台胞房产。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第七类: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 第八类: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在这一类。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和社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按照房屋产权性质的划分主要区别是土地的由来,主要可分为私产平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类型。另外,根据国家住房相关政策的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胞房产、涉外房产和其他房产8大类。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现行房产测绘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总共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第二类: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三类: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四类: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五类: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第六类:港、澳、台胞房产。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第七类: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 第八类: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在这一类。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和社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