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王国强
2023-03-31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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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拆迁的基本程序如下: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资金;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6、评估结果公示;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10、拆除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程序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达不成协议应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三)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四)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达不成协议应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三)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四)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纠纷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达不成协议应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三)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四)达成协议后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程序是:建设单位申领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了解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实施拆迁。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程序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相关程序: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好被拆迁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强拆公告;实施强制拆迁。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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