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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8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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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法律依据: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件而制定。
(一)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故意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营运车辆超过四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四)在高速公路和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长时间占用超车道的;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法律依据: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件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