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什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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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从新进行了定义。[1]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一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条: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条: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4-01-07
四种形态是什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 *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为: 1.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 2.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3.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4.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从新进行了定义。[1]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即: - 第一条: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 第二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 第三条: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 第四条: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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