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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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婚姻应主要以爱情为基础,首先要求婚龄男女双方应主要由于恋爱而缔结婚姻,即具有纯洁而真挚的爱的感情,有着共同的生活理想和志向,能于婚后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自主地按照社会认可的公证方式结为夫妻。其次,还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后继续保持和加深爱情,做到互敬、互爱、互学、互助、互让、互谅、互慰、互勉。
第二: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和恪守贞操。在婚姻关系经过公证程序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以任何理由发生婚外性行为,包括与婚外人通奸、姘居、恋爱等,都是不道德的。
第三:家庭中全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平等的,要求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自觉尊重其他家庭成员应有的各种权利,也要求每个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实现这一道德准则就在于否定任何形式的夫权、父权、家长权及男尊女卑的旧偏见。
第四:尊重和保障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正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包括生、继、养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死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自觉地供养、体贴和尊敬。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及继养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失去父母的儿童,应当自觉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进行各种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
一、男方起诉离婚孩子怎么分配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和恪守贞操。在婚姻关系经过公证程序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以任何理由发生婚外性行为,包括与婚外人通奸、姘居、恋爱等,都是不道德的。
第三:家庭中全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平等的,要求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自觉尊重其他家庭成员应有的各种权利,也要求每个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实现这一道德准则就在于否定任何形式的夫权、父权、家长权及男尊女卑的旧偏见。
第四:尊重和保障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正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包括生、继、养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死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自觉地供养、体贴和尊敬。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及继养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失去父母的儿童,应当自觉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进行各种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
一、男方起诉离婚孩子怎么分配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不是绝对的,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