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积金贷款额度

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郑萌
2022-12-06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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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限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购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长期限为30年。各县(市)及矿区范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住房价格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在40万元以内确定。
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会同房管、银行等部门,抓紧建立个人信用系统、房产权属登记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七、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责任,停止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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