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是怎样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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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是怎样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关于悬挂号牌的规定,违反规定处罚为罚款200元,记12分。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会处扣12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也灰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也灰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您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