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携带物品,海关是如何征税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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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物品,海关是如何征税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第六条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是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第七条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第八条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第九条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第十条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输海关手续。第十一条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3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输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国家规定的减税政策2019年4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下调对进境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促进扩大进口和消费。从2019年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其中对食品、药品等商品,税率由15%降至13%;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根据调整,税目1、2的税率将分别由现行15%、25%调降为13%、20%。调整后,行邮税税率分别为13%、20%、50%。适用于13%一档的物品包括书报、食品、金银、家具、玩具和药品。适用于20%一档的物品包括运动用品(不含高尔夫球及球具)、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适用于50%一档的物品包括烟、酒、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但并不是所有税目1的药品都按13%征行邮税。通知对税目1“药品”的注释作了修改: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药),按照货物税率征税。与此前相比,本次调整扩大了按较低税率征税的药品范围。个人携带物品,海关是如何征税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