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证?公证与见证有什么区别?
展开全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区别:1、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2、行为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缺一不可);3、效力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4、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有效范围:公证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为,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证明文书,被广泛地运用在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公证书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那么,中国公证机关办理哪些公证行为?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2、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3、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4、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5、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6、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7、保管遗嘱、保管文件。8、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9、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公证与见证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那么,中国公证机关办理哪些公证行为?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2、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3、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4、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5、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6、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7、保管遗嘱、保管文件。8、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9、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公证与见证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