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卖假货可以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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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购物买到假货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这件货物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依法求偿权的规定可以对商家进行索赔。消费者要可以要求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按照三倍赔偿不足五百的,以五百计算。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更换或者退货。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索赔
淘宝卖假货应该跟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既可以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卖假货赔偿标准
假货赔偿标准是购买该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可以按照损失找商家理赔。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商品或者店铺前挂着一块牌子写着“假一赔十”、“假一赔三”、“假一赔五”等等。但是,假货赔偿的最低标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更换或者退货。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索赔
淘宝卖假货应该跟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既可以到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卖假货赔偿标准
假货赔偿标准是购买该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可以按照损失找商家理赔。最常见的情况是在商品或者店铺前挂着一块牌子写着“假一赔十”、“假一赔三”、“假一赔五”等等。但是,假货赔偿的最低标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