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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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在生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内容的文书。法律文书的作用如下: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一般有5种方式:
1、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是一种制度化的构成物,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法本身的这种规范性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调整形式的特点之一。把法作为特殊的规范系统所观察到的法本身的作用,就是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相比,它是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的手段,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法的规范作用的目的。任何一种法,都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规范作用实现的程度和方式则有不同。法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表现在多方面,如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和预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的遣责、警戒、预防和制裁等。同时,法中蕴含着关于合法与不合法、正当与不正当的标准和信息,它能够对人们起到一定的思想教育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
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一般有5种方式:
1、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是一种制度化的构成物,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法本身的这种规范性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调整形式的特点之一。把法作为特殊的规范系统所观察到的法本身的作用,就是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相比,它是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的手段,而法的社会作用则是法的规范作用的目的。任何一种法,都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规范作用实现的程度和方式则有不同。法对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作用表现在多方面,如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和预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的遣责、警戒、预防和制裁等。同时,法中蕴含着关于合法与不合法、正当与不正当的标准和信息,它能够对人们起到一定的思想教育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