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走逃发票,税务局给我企业定为A级暂不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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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逃失联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转出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转出进项税是否可以再抵扣
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核查结果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收到虚开的发票不符合39号公告的条件,则进项税要转出。那么转出的进项税是否要交滞纳金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28
收到走逃发票,税务局给我企业定为A级暂不转出
一、走逃失联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转出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二、转出进项税是否可以再抵扣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三、核查结果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根据审理意见定性虚开的,稽查部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达到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企业取得的发票为虚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收到虚开的发票不符合39号公告的条件,则进项税要转出。那么转出的进项税是否要交滞纳金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
因为信用等级高暂不转出,看看您是否善意取得,否则调出是早晚的问题。
谁来判定是否善意呢
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要是认定我们是善意取得我们就没什么问题了对吗
不然就回要求进项转出,不回有法律责任吧
就是进项税转出加滞纳金就行了,目前我了解到的都没有严重到刑法责任的
那给我们评定为A级暂不转出应该就不用转出了吧
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