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走穴”发生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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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走穴”导致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现此情况不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果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私自在其他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的,其所属单位不承担责任,而由当事人与聘请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就要认清是否是兼职行为,一般来说医疗单位之间的会诊,卫生支农、卫生下乡活动,政府组织的医疗队都属于,正常的医疗活动,而非兼职行为。如果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如业余或者退休人员,无偿为人民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人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病员该如何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现此情况不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果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私自在其他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的,其所属单位不承担责任,而由当事人与聘请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就要认清是否是兼职行为,一般来说医疗单位之间的会诊,卫生支农、卫生下乡活动,政府组织的医疗队都属于,正常的医疗活动,而非兼职行为。如果在非职责范围和职责岗位,如业余或者退休人员,无偿为人民群众进行诊疗护理活动,或于紧急情况下抢救危重病人而发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一般不应追究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病员该如何处理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