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注册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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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注册商标种类有日用的未经制作的田地产物,活动物及植物,以及动物饲料。动物类食品,以及日用或贮藏用的蔬菜及其他可食用的园艺产品。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等等。
一、妨害动物检疫罪量刑标准?
妨害动物检疫罪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规定,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国家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政策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森林公安管辖案件的范围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非法占用林地案;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5)非法狩猎案件;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一、妨害动物检疫罪量刑标准?
妨害动物检疫罪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刑法规定,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国家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政策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森林公安管辖案件的范围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非法占用林地案;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5)非法狩猎案件;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