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之后的名誉权纠纷

罗仰侠
2022-12-12 · 法律顾问,投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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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乳大地》与《今夜火把到我家》是描写云南省特有的风土人情、人文地貌的著作,可没想到作者范稳和毕然却在著作权纠纷之后,产生了名誉权纠纷。这场关乎名誉的纠纷近期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范稳的诉讼请求
2000年9月,毕然所著的《今夜火把到我家》由中国三峡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2004年1月,范稳所著的《水乳大地》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
2004年7月28日,毕然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召开的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全国第二届当代彝族文学研讨会上发言,认为《水乳大地》剽窃了《今夜火把到我家》。
之后,毕然向记者提供了4份《水乳大地》—《今夜火把到我家》之书面比较材料。
2005年9月27日,毕然以《水乳大地》抄袭、剽窃了《今夜火把到我家》为由,将范稳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原、被告的著作有相似之处,但范稳所著的《水乳大地》未抄袭毕然所著的《今夜火把到我家》,驳回了毕然的诉讼请求。后毕然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6年8月21日,云南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的判决。期间,相关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为此诉讼范稳支付了40000元的律师代理费。
2007年3月范稳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主张其诉讼权利,要求被告毕然就其侵权行为在《云南日报》等各主要报纸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恶意诉讼行为而导致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
盘龙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要求对自己的特征和表现进行客观的社会评价这一事实的法律上的确认。判断某行为是否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具备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要件。本案纠纷的起因是毕然主观上认为范稳创作的《水乳大地》有抄袭《今夜火把到我家》的行为,毕然持此观点在专业研讨会上发表了范稳抄袭作品的言论,此后双方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著作权诉讼,通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范稳创作的作品没有构成对毕然作品的侵权。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毕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并没有产生范稳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也就是没有产生社会公众对范稳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事实。因此毕然的行为不构成对范稳名誉权的损害。宣判后,范稳、毕然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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