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怎么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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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出口退税,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
2、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一、个体户退税政策
1、个体工商户,也需要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对比,全年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时,即可按规定退税;2、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刑规定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判刑规定: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出口退税罪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第十条(一)稽核员在受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单证时,必须建立申报单证的签收制度(包括时间、份数等内容),以防止单证丢失。
(二)稽核员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退税凭证和申报软盘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在清算和检查期间,可视情况酌定。
2、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一、个体户退税政策
1、个体工商户,也需要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对比,全年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时,即可按规定退税;2、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
二、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刑规定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判刑规定: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出口退税罪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出口退税稽核工作规则》第十条(一)稽核员在受理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单证时,必须建立申报单证的签收制度(包括时间、份数等内容),以防止单证丢失。
(二)稽核员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有关退税凭证和申报软盘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稽核或处理意见。在清算和检查期间,可视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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