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和其他女人的暧昧聊天记录可作为离婚证据吗

唐玉娟
2022-12-18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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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证据的材料必须具备以下三种特性:1.客观真实性;2.关联性;3.合法性。老公与他人的暧昧聊天记录若是符合以上三种特性的话,原则上可以作为离婚时的证据使用。若是不符合上述特性的话,原则上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司法鉴定质证的内容
(一)司法鉴定的真实性
所谓司法鉴定的真实性,是指司法鉴定本身体现的形式,思想内容反映出真实所具有客观的本质属性。必须存在客观存在的形式,而不是主观,推测捏造的事物。认识和判断是人的思维形式,是人的大脑对客观外界作出反映和选择,客观外界能够作为证据材料的事实多样,一旦主观感觉和选择,便以特定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诉讼中的司法鉴定依照法定程序,经过质证,才最终成为实事的依据。质证主体首先应该就司法鉴定是否真实可靠,符合实际进行质证、辩论,司法鉴定确实充分、可靠是司法鉴定正确的一个前提条件,如司法鉴定的检材不充分、不可靠,势必影响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如鉴定人在鉴定时,有无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其技术水平怎样等,这都会导致司法鉴定发生错误。
(二)司法鉴定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有助于增强或减弱待证事实在心证所具的盖然性的程序时,都可认为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对某一证据对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的判断,体现对其进行证据证明价值的评估。对证据关联性的内涵的界定,涉及到证据与待证事实的问题,它是对证据关联性在证据效力上的定位与价值评估,而关系到证据的形式或方式问题,它根源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受办案人员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实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产生的。质证主体对证据证明力,即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据作用进行质问和辩论。证据本身对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是否密切及大小程度,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实际是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判断和评估的方式。
(三)司法鉴定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属证据的一种,自然有证据的一般属性,证据的合法性称证据的许可性,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指证据的主体、形式、收集都应依法进行。
1、鉴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其人员应符合相应的资质和取得执业证书,依照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应当由符合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能,鉴定人是否为司法机关指派、聘请或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由司法机关指派,鉴定人是否属于合法拥有资质的机构,其证件是否年检注册。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司法鉴定程序必须符合我国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检材是鉴定的物质基础,提请鉴定、决定鉴定、受理鉴定、鉴定资料(材料)的提取、保存、复制、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共同鉴定以及鉴定文书的制作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鉴定检材不合法,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司法鉴定结合的合法性,鉴定的实质是以科学技术手段来综合审查与核实证据,实体不真实,结论必然失去科学可靠性,甚至出现虚假和错误的结论。实体不真实的结论,显然不能作为证据资料。无论是公、检、法及社会其它的司法鉴定机构,所收集的材料应当是合法的,不允许采取欺骗或其他不合法的手段收集鉴定资料(材料),对诉讼中所涉及的鉴定材料的审查,应通过法庭质证进行。通过质证材料的来源,并依据有关法律,判定鉴定材料来源的合法性。
3、司法鉴定的形式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求,要有鉴定人员(所有参加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不予认定,如当事人自己收集的伤害证明、病历,无出具机构或出具人的盖章、签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两人以上签名盖章,只有一个人签名、盖章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一)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证据的归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作证。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完全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在保全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时,须注意以下法律问题:网络聊天、手机短信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三、聊天信息能作为出轨的证据吗?
答案是肯定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只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三性,真实性设置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伪造的,复印的,或者是篡改的,也就是说,如果是书面的,必须是原件,如果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原始载体,关联性,也就是说,这个聊天记录,本案当事人是有关系的,不能拿别人的和本案无关的聊天记录来作为证据,那是没有意义,合法性,也就是说,取得这份聊天记录的手段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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