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惩罚性赔偿

王焕坤
2022-12-04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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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吸收了英美法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补偿性赔偿,意在通过对方请求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假货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一、消费者享有哪些权益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知情权。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自主选择权。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
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情形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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