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税务登记证就要交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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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要交税,而是要申报。
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期向国税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向地税局申报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都是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和适用税率计提的;还需要向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不是办理了税务登记就一定要交税。以下几种情况就不用产交税:
1、没有发生销售业务,只能向国税局、地税局做零申报,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最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了。
3、生产经营销售的是免税的项目,就不用缴纳所免的税种。比如免增值税的,免企业所得税的、免消费税的。
一、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1)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
(2)提供变更内容(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3)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并填报《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6)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卡;
2、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期向国税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向地税局申报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都是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和适用税率计提的;还需要向地税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不是办理了税务登记就一定要交税。以下几种情况就不用产交税:
1、没有发生销售业务,只能向国税局、地税局做零申报,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最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也不用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了。
3、生产经营销售的是免税的项目,就不用缴纳所免的税种。比如免增值税的,免企业所得税的、免消费税的。
一、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
(1)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有关单位批准变更后的文件及复印件;
(2)提供变更内容(项目)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3)跨所变更的需经原主管征收所批准,并填报《局内跨所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填报《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代码章;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及复印件;
(6)携带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领发票卡;
2、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变更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