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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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一、挂靠户口能不能得到安置补偿
一、将户口挂靠,那么今后房子拆迁,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子拆迁给予各种补偿,而房子如果没有证明户口内所有权的成员,就有可能户口内所有人都有得到补偿的权利的,这样就容易引起纠纷。
1、房产拆迁的,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当事人的名字,才可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2、但是当事人的户口在该房屋挂靠的,由于拆迁的原因,对当事人的居住权造成了影响,因此可以获得相应的过渡期的补偿;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此,户口的挂靠是一种风险,要做好规避准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一、挂靠户口能不能得到安置补偿
一、将户口挂靠,那么今后房子拆迁,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子拆迁给予各种补偿,而房子如果没有证明户口内所有权的成员,就有可能户口内所有人都有得到补偿的权利的,这样就容易引起纠纷。
1、房产拆迁的,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当事人的名字,才可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待遇;
2、但是当事人的户口在该房屋挂靠的,由于拆迁的原因,对当事人的居住权造成了影响,因此可以获得相应的过渡期的补偿;
3、当事人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拆迁部门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此,户口的挂靠是一种风险,要做好规避准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