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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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2)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必须内容合法,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可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一律无效,即便劳动者行为违反了这些条款,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据这些无效条款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3)对劳动者行为的认定,劳动合同约定达不到解除标准,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达到解除条件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作为判断是否达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单位不应再次以该行为对员工进行处罚。从该行为的第一次处罚方式来看,可以推断出员工的过错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至于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即通过处罚方式倒退违反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可以从单位的管理文化和单位性质进行判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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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单位不应再次以该行为对员工进行处罚。从该行为的第一次处罚方式来看,可以推断出员工的过错尚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至于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即通过处罚方式倒退违反规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还可以从单位的管理文化和单位性质进行判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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