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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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虚羡迅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不到6个月,则作为N的经济补偿金为0.5个月工资;如工作 6个月以上到1年的,则N为1个月工资。
2、“N+1”是指员工在单位实际工派蚂作的年限再加上1个月代通知金。单位须支付“N+1”作为经济补偿金包括以下3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
1、只有以上3种情况下,单位才支付N+1作为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单位支付的都是N。
2、这里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如果发生以上3种情况,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1”,直接支付N即可,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想要员工立刻走人,那就需要多支付“1”,即:N+1。
3、这里的“1”与“N”里的“月工资”是不同的,“N”里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N+1”中的“1”是指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上一个月的月工资。
4、关于如何理解“员工不胜任工作”及具体实操方法,本文中不再具体总结,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到底该如何操作?》。
有关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在百家号的账号“法眼通世”,在我的专栏《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中《第十一章 经济补差此偿金法律风险防范法》中对于经济补偿金常见的53个问题进行了具体总结,欢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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