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公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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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中国境内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事项的,应亲自到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已在域外的,应由本人亲笔书写,委托其在国内的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写明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必要时,该委托书还应经当事人住在国的我国使领馆公证,代办人持此委托书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未成年的中、小学生)申办涉外公证,应征得其的同意或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学龄前儿童)申办涉外公证,应由其监护代为申办。申办涉外公证事项,当事人一般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和文件:
(1)当事人本人的件(如:、卡、工作证、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也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管理部门主要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大专院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的档案管理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证明信应有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②当事人所去的国家及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如:、工作、探亲、定居、旅游等);
③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等。)
(3)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若干(如:毕业证书、等)。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四);
(五)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1)当事人本人的件(如:、卡、工作证、等),如由他人代办,代办也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
(2)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管理部门主要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大专院校的教职员工、学生的档案管理部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证明信应有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②当事人所去的国家及公证文书的使用目的(如:、工作、探亲、定居、旅游等);
③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如:出生、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等。)
(3)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若干(如:毕业证书、等)。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
(四);
(五)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第三十三条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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