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属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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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属于8-10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具体的损伤属于几级伤残,还需要通过医院具体诊断综合鉴定。
具体的鉴定有: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分别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需要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最后再来判定伤残的等级,那么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但是截止到2018年,中国的伤残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那是因为有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事情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也会有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表现为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伤残鉴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具体的损伤属于几级伤残,还需要通过医院具体诊断综合鉴定。
具体的鉴定有: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分别适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一、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需要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最后再来判定伤残的等级,那么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但是截止到2018年,中国的伤残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那是因为有不同的对象,不同的事情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也会有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表现为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以及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伤残鉴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