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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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属于全部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以上就是对于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属于什么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