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地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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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提交离婚状、结婚证原件、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一、离婚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我国的民法典对离婚所需要用到的材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起诉离婚需要离婚起诉状、结婚证原件、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和夫妻共同财产清单等材料。
二、怎样才能办理离婚
离婚可以通过民政局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了,那么可以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需要就婚姻,子女抚养及财产和债务都进行处理达成离婚协议,另外还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关于财产的信息材料,一寸照片等材料;另外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去法院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当事人本人带着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等材料,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起诉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起诉书需要写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有孩子的,还需要准备孩子的出生证明。有财产的,需要提供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清单,对方有过错的,需要提供对方过错类证据。3.离婚案件原则上采用原告就被告管辖。如果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向被告的经常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地。4.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且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材料一般需要一式三份,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套,自留一套备用。
三、起诉离婚需要办些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办的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离婚要准备些什么资料
我国的民法典对离婚所需要用到的材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起诉离婚需要离婚起诉状、结婚证原件、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和夫妻共同财产清单等材料。
二、怎样才能办理离婚
离婚可以通过民政局和法院诉讼两种方式。如果双方已经协商好了,那么可以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需要就婚姻,子女抚养及财产和债务都进行处理达成离婚协议,另外还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关于财产的信息材料,一寸照片等材料;另外一种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去法院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当事人本人带着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等材料,到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起诉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起诉书需要写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2.有孩子的,还需要准备孩子的出生证明。有财产的,需要提供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清单,对方有过错的,需要提供对方过错类证据。3.离婚案件原则上采用原告就被告管辖。如果被告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向被告的经常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地。4.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且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材料一般需要一式三份,给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套,自留一套备用。
三、起诉离婚需要办些什么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办的材料:
1、离婚起诉状。
2、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