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虚假宣传招生诈骗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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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您好,学校虚假宣传招生片学生去培训机构,这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学生报考、读书,从而骗取学生的学费,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定性,可以直接报警。虽然从法律角度说,对虚假招生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虚假招生行为实质上就是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学生报考、读书,从而骗取学生的学费,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定性。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08-24
学校虚假宣传招生诈骗应该如何处理
那个学校以其他学校的名字 把我们骗到一个培训机构去
说会吧学籍给我们转过去 然后今天再问说没有学籍
这个事我应该怎么办
您好,学校虚假宣传招生片学生去培训机构,这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学生报考、读书,从而骗取学生的学费,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定性,可以直接报警。虽然从法律角度说,对虚假招生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虚假招生行为实质上就是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学生报考、读书,从而骗取学生的学费,这符合诈骗罪的法律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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