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涉外婚姻登记的手续
展开全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序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一、结婚证的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结婚证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或者驻华使馆出具的。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序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一、结婚证的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结婚证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以下证明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明;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没有配偶的证明,或者驻华使馆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