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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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刑事诉讼是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什么叫公诉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
(一)辩护人
这里的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指接受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二)刑事诉讼与诉讼代理人
这里的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本罪的诉讼代理人一般是指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方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公诉案件中受害人委托的代理人。
(三)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这里的帮助是指为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出谋划策、诱导,以及唆使或者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是指以实施暴力或着其他方式施加迫害,对证人进行恐吓的行为。这里的引诱是指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行为。
(四)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主体须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为主体实施了构成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须放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缺乏以上任何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或者唆使当事人,以及诱惑证人的情形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诱导当事人或者证人作伪证的情形,认定起来就较为复杂。比如嫌疑人客观上确实实施过某种行为,特别是该行为又会对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辩护人知道后明示或者暗示不能供述的,一般情应属于诱导行为。但是为帮助当事人回忆经历情况而做一些提示性语言,一般不认为是诱导伪证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什么叫公诉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
二、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刑法释义:
(一)辩护人
这里的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指接受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二)刑事诉讼与诉讼代理人
这里的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本罪的诉讼代理人一般是指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方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公诉案件中受害人委托的代理人。
(三)构成本罪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这里的帮助是指为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出谋划策、诱导,以及唆使或者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的威胁是指以实施暴力或着其他方式施加迫害,对证人进行恐吓的行为。这里的引诱是指是指利用金钱、财物、女色等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诱惑、勾引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或者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行为。
(四)认定本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行为主体须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为主体实施了构成本罪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须放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缺乏以上任何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或者唆使当事人,以及诱惑证人的情形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诱导当事人或者证人作伪证的情形,认定起来就较为复杂。比如嫌疑人客观上确实实施过某种行为,特别是该行为又会对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辩护人知道后明示或者暗示不能供述的,一般情应属于诱导行为。但是为帮助当事人回忆经历情况而做一些提示性语言,一般不认为是诱导伪证行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