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皮揎草行是什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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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是明朝法律《大诰》中的一种酷刑。把人皮完整剥下来,做成袋状,在里面填充稻草后悬挂示众。此刑罚的适用范围是贪腐官员。
一、被人留置一定是犯罪吗
被留置不一定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监察委留置并不等于审判,只是一种监察委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前罪缓刑是否可以构成累犯
前罪缓刑不可以构成累犯。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而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前罪缓刑未执行,后罪自然不能构成累犯。
三、判缓刑对子女考大学有影响吗
判缓刑一般不会影响子女。判缓刑对于子女有一定的影响。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将来对本人、子、孙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将来后代要到国家保密性单位、高级军事部门、外交部门等单位工作,就有可能因为政审不合格而不被录取。在目前状况下,只有在有政审的机构,部门或学校,父母的违法犯罪记录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其他部门是没有的一般主要是军队部门和保密部门。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录取、政审的规定:直系亲属中有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如严重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才可能影响其子女报考国家公务员。像你说的这种情况,父母被判的是缓刑,那一定不属于上述范畴,因此不会影响下一代。其实,这种父母犯罪,子女受罪的旧传统,是一种株连的恶习,正被逐步淘汰,也必须给予坚决淘汰。备注: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被人留置一定是犯罪吗
被留置不一定是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监察委留置并不等于审判,只是一种监察委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前罪缓刑是否可以构成累犯
前罪缓刑不可以构成累犯。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而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前罪缓刑未执行,后罪自然不能构成累犯。
三、判缓刑对子女考大学有影响吗
判缓刑一般不会影响子女。判缓刑对于子女有一定的影响。只要受到刑事处罚的,将来对本人、子、孙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将来后代要到国家保密性单位、高级军事部门、外交部门等单位工作,就有可能因为政审不合格而不被录取。在目前状况下,只有在有政审的机构,部门或学校,父母的违法犯罪记录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利影响,其他部门是没有的一般主要是军队部门和保密部门。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录取、政审的规定:直系亲属中有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如严重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才可能影响其子女报考国家公务员。像你说的这种情况,父母被判的是缓刑,那一定不属于上述范畴,因此不会影响下一代。其实,这种父母犯罪,子女受罪的旧传统,是一种株连的恶习,正被逐步淘汰,也必须给予坚决淘汰。备注: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