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更换需要股东会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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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更换需要股东会同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公司应对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合法及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什么程序?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
2、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的条款。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批准的事项,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公开募集的,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足够股份的,必须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公告;
6、修改章程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由公司法人签字。
二、监事变更可以网上变更吗
可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什么程序?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草案;
2、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的条款。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批准的事项,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公开募集的,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的,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告。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足够股份的,必须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公告;
6、修改章程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由公司法人签字。
二、监事变更可以网上变更吗
可以。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