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权回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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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可以向股权转让给公司,让公司进行回购。
2、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
必须是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3、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回购的股东股权必须奖励给本单位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不能认可,可请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权。
一、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后如何处理
回购股份后,一般会形成库藏股。库藏股通常是公司收回已经发行并未被注销的本公司股票。
它不能作为一项资产,“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是不允许的。库藏股没有表决权、获取现金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时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等权利。
西方各国都普遍规定:公司收购股份的成本,不得高于留存收益或留存收益与资本公积之和;同时把留存收益中相当于收购库藏股股本的那部分限制用途,以免侵蚀法定资本的完整。这种限制只有在再次发行或注销库藏股票时方可取消。
主张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亲公积、未分配利润。理由是资本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在股份回购时,应该按照核心的项目依次冲减。同时,考虑到公司在发行股票时,溢价部分已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因此,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账户。特别是如果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不是为了注销,而是准备将来再次发行或流通,则这部分回购的股份再次发行时的溢价部分也要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主张全部冲减未分配利润。理由是股份回购决策是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根据配比的原则,应该由未来的业务经营活动负担相应的成本,而不应该由当前所有的股东承担其后果。因此,主张尚未冲减的余额应全部冲减未分配利润,由那些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的股东承担股份回购的溢价部分。
二、股权回购的条件
股权回购是维护公司稳定、平衡股东权益、健全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途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的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而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自愿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等原因而离开公司,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该约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呢?
首先,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为“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表明,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或由公司计价回购,并不含有抽逃出资的意思,故该约定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回购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该第143条在公司法中的位置仅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适用或准用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股权回购并不违法。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可以向股权转让给公司,让公司进行回购。
2、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
必须是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3、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回购的股东股权必须奖励给本单位职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不能认可,可请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权。
一、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后如何处理
回购股份后,一般会形成库藏股。库藏股通常是公司收回已经发行并未被注销的本公司股票。
它不能作为一项资产,“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是不允许的。库藏股没有表决权、获取现金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时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等权利。
西方各国都普遍规定:公司收购股份的成本,不得高于留存收益或留存收益与资本公积之和;同时把留存收益中相当于收购库藏股股本的那部分限制用途,以免侵蚀法定资本的完整。这种限制只有在再次发行或注销库藏股票时方可取消。
主张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亲公积、未分配利润。理由是资本业务是公司的核心业务,在股份回购时,应该按照核心的项目依次冲减。同时,考虑到公司在发行股票时,溢价部分已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因此,首先冲减资本公积账户。特别是如果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不是为了注销,而是准备将来再次发行或流通,则这部分回购的股份再次发行时的溢价部分也要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主张全部冲减未分配利润。理由是股份回购决策是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根据配比的原则,应该由未来的业务经营活动负担相应的成本,而不应该由当前所有的股东承担其后果。因此,主张尚未冲减的余额应全部冲减未分配利润,由那些对公司未来充满信心的股东承担股份回购的溢价部分。
二、股权回购的条件
股权回购是维护公司稳定、平衡股东权益、健全股东退出机制的重要途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的是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而如果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自愿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等原因而离开公司,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该约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呢?
首先,该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为“离职股东所持股份应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由公司进行计价回购”表明,离职股东应以股权转让方式退股或由公司计价回购,并不含有抽逃出资的意思,故该约定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不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回购规则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该第143条在公司法中的位置仅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适用或准用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不存在“禁止回购自身股权”的规定。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股权回购并不违法。